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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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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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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宗旨/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

在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

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章程Zhejiang Provincial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

*章 总则

*条 “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Zhejiang Provincial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是由浙江省境内从事玻璃生产、玻璃深加工产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自律性的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河东路249号4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行业培训、咨询、交流、合作、考察、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刊物出版;行业政策决策论证、听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调查、协调、资质审核;方案论证、评估等。

(二) 开展对本行业情况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组织协调玻璃行业产品的生产、价格和市场调节,维护有序公平竞争;协调工商、工贸关系,促进产销平衡,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四)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玻璃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玻璃行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实际问题的要求,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

(五)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开展本行业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技术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企业的整体素质。

(六)参与制定和修订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协助政府做好产品认证、质量监督、发放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并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七)组织会员协商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贯彻整合企业的自律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协会可以采取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咨询服务,建立网站,传递玻璃深加工信息。推动会员单位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加快玻璃产品、设备技术开发的步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九)政府对我省玻璃行业进行管理,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省内企事业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有关科研、教学单位;

(五)协会可聘请在本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查、核实,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质询和申诉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无故一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协会决议,损害协会利益和声誉,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通过有关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改派新的人选,经理事会讨论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五)根据会长提名审议和免除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的聘请;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讨论增补更换理事人选并报会员大会通过;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分支机构、专家委员会等办事机构设置和撤销,审议会员加入与除名,并领导各分支机构工作;

(十)审议会员加入与除名;

(十一)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三分之一理事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五)、(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和秘书长实现人员交叉,原则上不能由同一单位出任。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应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招聘或由会员单位派出。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开展、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会长授权,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协会日常经费开支,把好财务关;

(四)提名协会分支机构、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及行业内的资助,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协会经费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出的,其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原单位应保持不变,由原单位支付。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由本协会给与适当补贴;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本协会给与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会费收缴

(一)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按理事会审定的金额每年三月份向协会缴纳;

(二)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上半年入会的全额缴纳,下半年入会的半数缴纳;

(三)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退还所缴会费或捐赠的财物;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工作人员使用的物品在调离协会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2个工作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 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协会性质/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

协会是由浙江省境内从事玻璃生产、玻璃深加工产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盈利性、自律性的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

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ial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于2008年12月份在杭州成立,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开展玻璃行业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浙江省玻璃行业协会

(一)行业培训、咨询、交流、合作、考察、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刊物出版;行业政策决策论证、听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调查、协调、资质审核;方案论证、评估等。

(二)开展对本行业情况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组织协调玻璃行业产品的生产、价格和市场调节,维护有序公平竞争;协调工商、工贸关系,促进产销平衡,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玻璃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玻璃行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实际问题的要求,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

(五)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开展本行业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技术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企业的整体素质。

(六)参与制定和修订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协助政府做好产品认证、质量监督、发放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并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七)组织会员协商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贯彻整合企业的自律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协会可以采取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咨询服务,建立网站,传递玻璃深加工信息。推动会员单位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加快玻璃产品、设备技术开发的步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九)政府对我省玻璃行业进行管理,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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